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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4〕6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信丰县人,家住信丰县***镇***村***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87********,无业。被告人廖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信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南昌市温圳监狱服刑。2014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4年3月11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8月28日0时许,李某某和其朋友陈某某、刘某某在信丰县嘉定镇府前路“F1酒吧”喝酒,被告人廖某某和其朋友张某甲、张某乙也在酒吧喝酒。李某某当时的女友王某某在酒吧上班。王某某下班后被一名外号叫“小廖”的男子(后经查明,该“小廖”系廖某某)无故纠缠,李某某出面警告廖某某不要纠缠其女友王某某,廖某某不听劝阻反而殴打李某某。李某某的女友王某某便叫到陈某某、刘某某等人来到现场。因张某甲与刘某某等人认识就没有发生冲突。此时,廖某某又继续殴打李某某,打斗中廖某某用一把匕首将李某某捅伤。经信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伤势为轻伤甲级。

案发后,李某某于2011年8月28日报案,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根据日常掌握的工作信息将被告人“小廖”判定为廖某某并于2011年8月29日15时许将廖某某的照片出示给王某某辨认。经王某某辨认,廖某某正是殴打李某某的被告人。2013年1月上旬,李某某到嘉定派出所反映,2011年捅伤其的“廖某某”已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廖某某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其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信丰县公安局嘉定派出所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故纠缠李某某原女友王某某后,又出于抢风头、耍威风的目的,随意殴打李某某并致其轻伤甲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廖某某2012年所犯寻衅滋事罪的刑罚还未执行完毕,现在所犯之寻衅滋事罪属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的漏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开军

2014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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