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3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1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住**镇**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0日被逮捕。2016年11月2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于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5日凌晨1时30分许,钟某某(已判决)与苏某甲在新兴县**镇**酒吧处发生口角产生矛盾,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和钟某某、梁某甲(已判决)、陈某某(在逃)等七人在传奇 1933酒吧大门口处对苏某甲进行殴打,期间,钟某某拿起铁水管想殴打苏某甲,被人拦住,之后钟某某就用拳头殴打了在场劝架的苏某乙,梁某甲赤手空拳殴打苏某甲,廖某某等另外4名男子则带着口罩手持铁水管、镰刀等殴打苏某甲,至苏某甲身体多处流血受伤后苏某甲迅速跑离现场。经新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甲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2月18日11时许,新兴县公安局民警在新兴县**镇**小学附近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苏某丙、梁某乙、苏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海贤
2020年6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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