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8〕59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与冯某某、刘某某等人在惠阳区**街道办**酒店**房唱歌,夏某某、宋某某(均己提起公诉)、张某某、“老幺”、罗某某则在**房唱歌,期间张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发生口角,后张某某返回到**房。廖某某等人追到**房张某某继续争吵,随后双方在房间内发生打斗,冯某某、刘某某、宋某某均在打斗中受伤。经鉴定,冯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春杨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