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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7********,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县**乡某某**号。廖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9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9月28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等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中下旬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组织赌博人员在廖某某经营的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室内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该赌场每盘抽水约50元,每天抽水2000至3000元不等,郭某某每天给廖某某800元某某场地费。2018年1月17日16时某某,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民警在该**室内将正在赌博的莫某某等20多人抓获,并扣押现场赌资9066元。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廖某某共获利6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廖某某自某某并如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廖某某归某某如某某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某某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红枚

二○二○年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叁册、证据目录、《认某某具结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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