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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长汀县**镇**村**路***号(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长汀县**镇**村*洞*号)。2012年12月9日因偷盗被长汀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21日和4月2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8日和4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间,被告人廖某某经朋友介绍通过手机下载“菲律宾娱乐城”网络赌博APP平台,并在该赌博网站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期间,被告人廖某某获悉注册成为赌博网站代理,可通过发展会员获得会员投注额0.2%的返利,即发展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朱某某、廖某戊、廖某戌、廖某长等八人成为赌博网站的注册会员,并在赌博网站进行充值赌博活动。自2019年3月至2019年9月16日间,被告人廖某某本人及所发展的八名会员在“菲律宾娱乐城”网络赌博平台共计赌博投注人民币4624958.45元(其中:被告人廖某某赌博个人投注人民币14450.05元并以廖某乙的名义赌博投注人民币802323.35元,廖某甲赌博投注人民币2307938.5元,廖某丙赌博投注人民币782510.45元,廖某丁赌博投注人民币655105.35元,朱某某赌博投注人民币14725.15元,廖某戊赌博投注人民币11184.8元,廖某戌赌博投注人民币32791.5元,廖某长赌博投注人民币3929.2元)。同时,被告人廖某某通过赌博网站代理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400元。

2019年9月16日13时40分许,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在龙岩市新罗区石埠村环埠路92号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脑照片截图、手机聊天记录、菲律宾娱乐城及相关赌博会员名单、赌博交易记录等截图、廖某某个人中国银行信用卡照片及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个人信用报告、户籍证明、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朱某某、廖某戊、廖某戌、廖某长、聂某某、廖福寿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长汀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移动通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4624958.45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接受投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0万元以上,应从重处罚,且有盗窃行政处罚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追缴其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剑锋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长汀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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