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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

认罪认罚

湖南省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澧检刑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澧县**街道**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中旬至2020年1月,被告人廖某某租赁澧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广场*边一民房开设电游室,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2台共11个机位,招揽他人赌博。2020年1月14日,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干警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多人,查获游戏机2台。经鉴定,被查获的2台游戏机含11个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位。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璐璐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1893216****)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材料1册;

3.《起诉书》10份、《量刑建议释理书》2份;

_4.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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