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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镇**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关某某(已判决)、吴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在逃)、龙某丙(在逃)经合谋后,于茂名市**区**酒店**楼处利用名为“加拿大**”(又名PC)的境外赌博网站合股开设网络赌场,每人占股百分之二十。被告人廖某某不参与赌场管理但参与分红;关某某参与赌场的日常管理及雇佣黄某某、龙某甲、龙某乙(三人均已判决)作为赌场工作人员,并通过QQ聊天群招揽赌客及利用支付宝、财付通等支付平台与赌徒进行赌资交收。至2018年1月,为逃避打击,该赌场转移至廉江市**农场**队**号龙某甲的家中继续经营。同年2月7日,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查获,并当场抓获黄某某、龙某甲及龙某乙三人,缴获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一批。经查明,自2017年9月至2018年2月7日期间,该赌场的赌博QQ聊天群共有成员146人,涉案赌资金额为32975799.46元人民币,被告人廖某某共领取分红约114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同案人供述;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网络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其润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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