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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1935号 

  被告人廖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苍南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谢某某(另案处理)利用“闲聊”APP组建赌博聊天群并担任群主,组织赌博成员利用其它游戏平台软件进行赌博,其通过在闲聊群内以贩卖游戏房卡“砖石”赚取差价的方式进行获利。期间,该赌博群内赌客有七、八十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谢某某共出售游戏房卡“砖石”获利4万元,被告人廖某某从中分到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陈某某、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万港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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