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黄梅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8月13日被文山州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廖某某2020年1月9日到湖南省道县公安局祥林铺派出所投案,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14日被寄押在道县看守所,2020年1月15日被押解回文山州公安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2月21日批准逮捕,同日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日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经文山州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3月31日,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邓某某(四人已起诉)在广南县**镇***一楼成立***动漫城游戏室,梁某甲(已起诉)为法人。张某甲(已起诉)为店长,负责游戏室内的经营,谢某某(已起诉)为财务,负责总账,李某甲(已起诉)负责维护赌博机、每天上班、每天统计赌博机的盈利数据和张某甲或者谢某某对总账,遇公安局或者文化局检查时用遥控器调转赌博机画面、或是在张某甲、谢某某的授意下调整赌博机器难易指数。田某甲出资10万元及提供动漫城所用的场地占股35%,田某乙出资30万元(有15万元为张某甲出)占股35%,胡某某提供赌博机占股20%,邓某某出资10万元占股10%。胡某某20%的股份里有袁某某占股8%、被告人廖某某以提供游戏机、资金入股,占股4%,胡某某本人实际占股8%。***动漫城财务谢某某将胡某某占股20%的分给胡某某后,胡某某立即将钱按占股分给被告人廖某某、袁某某。***动漫城成立时,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分别派了自己的亲信作为赌场的管理员并向自己汇报赌场的经营状况,田某甲派侄子谢某某作为赌场的管理人员、田某乙派妻子的表弟张某甲作为管理人员、胡某某派李某甲作为机修工兼管理员,张某甲、谢某某管理层级下有对应的收银员、服务员、兑现员,赌徒进到赌场后,先在前台跟收银员办理一张10元游戏卡并充值相应的现金,换取相应的分值然后到赌博机上下注,赌博期间,需要充值的可以把现金拿给服务员,由服务员到前台跟收银员充值,赌博结束,赢分的,可以拿卡到收银员处兑分,把游戏分兑换成相应的现金,兑换后赌徒会被叫到电梯口附近或者是其他监控盲区处、隐蔽处的指定位置,由兑现员从每天2万元备用金里拿出现金来兑给赌徒。2016年10月起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陈某某(四人另案处理)作为***动漫城罩场子人员每月从***动漫城内领取1.2万的“安保费”:其中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三人的安保费共6000元、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平均每人2000元,陈某某单人领取的安保费6000元。2017年1月,福迎福三楼喜洋洋亲子动漫乐园(内有儿童区和成人区,成人区也称内场、动漫区,为赌博区,是风云再起游戏室的前身)开始营业,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三人的安保费从每月总的6000元涨到1.5万,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每人5000元,陈某某的安保费从每月的6000元涨至1万元。经公安机关认定,***动漫城内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63台。***动漫城赌场于2016年3月31日注册成立,2016年6、7月份正式营业,至2019年1月10日被查,非法收益共计18067832元。至2019年1月10日***动漫城被查,刘某某、李某乙、肖某某每人领取的安保费为11万元,陈某某领取的安保费为22.6万。
二、2016年年底,田某甲、田某乙、胡某某、陆某甲、梁某乙(另案处理)(已起诉)六人以出资入股或提供赌博机入股的方式在广南县**镇***三楼开设***亲子动漫乐园,法人为邓某某,田某甲占股50%,田某乙出资5万、占股10%,陆某甲出资5万、占股10%,梁某乙出资5万、占股10%,韦某某出资5万、占股10%,胡某某出部分机器占股10%,胡某某10%的股份由胡某某、袁某某、被告人廖某某3人共有,被告人廖某某以提供游戏机、资金入股,占股2%,***亲子动漫乐园内分为儿童区及成人区,成人区为赌博区域,内有打鱼机、西游争霸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赌博区与儿童区一同开始营业,儿童区从成立之初一直营业至案发,赌博区的营业过程分两个时段:第一时段,2016年年底至2017年8月,第二时段,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10日。第一时间段,2016年年底,摆设电子游戏机但未获得监管部门的许可,迫于监管部门的压力、生意等原因,2017年8月暂停营业。该时段管理人员为黄某甲(店长)、谢某某(财务)、张某乙,机修为王某某,张某乙2017年1月进入赌场上班负责管理赌场、回购奖品。第二时间段:2017年8月18日在动漫区的基础上登记成立“风云再起游戏室”,法人为张某甲,该时段管理人员为被告人黄某乙、张某乙、谢某某。黄某乙为店长,张某乙负责到消防通道处、监控盲区处直接将游戏分兑换成现金给赢游戏分的赌徒,机修王某某负责管理维护赌博机,为赌场提供技术支持,此外王某某用特有电脑系统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谢某某负责保管****游戏室的账目、为员工发工资。直至2019年1月10日一楼***动漫城被查,迫于压力,****游戏室暂停营业。2019年3月27日三楼风云再起游戏室被文山州公安局直属分局查获,查获赌博机疑似物146台,经公安机关认定,查获的146台电子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
公安机关从张某乙的住处搜查出赌资137770.50元。2017年4月至2018年12月***三楼赌博区和儿童区流水总账为1066881.50元。赌博区涉赌资金约为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及辩解,同案人田某乙、田某甲、袁某某、黄某乙、王某某等人供述及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苏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人物辨认笔录及照片等;5.鉴定意见书:赌博机认定意见书;6.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微信记录、银行交易流水、账本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设备并参与分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廖某某的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梅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文山州看守所。
2.案件卷宗5册,共716页、散件1页(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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