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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开设赌场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大埔县**镇**路**大厦**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及平板电脑登录微信账号,通过微信扫一扫识别赌博网站二维码进入“娱乐城”“太阳城”赌博网站。在“娱乐城”赌博网站中使用账号ID****(昵称:知足常乐)以总代理身份参与该网站的赌博活动,并开设代理账号给其下线邓某某、丘某某等人使用。在“太阳城”赌博网站中使用账号6045****以代理身份参与该网站的赌博活动,并开设会员账号给其下线管某某等人使用。期间,被告人廖某某的下线管某某、邓某某、丘某某等人通过使用廖某某所提供的赌博账号共参与“娱乐城”“太阳城”网络赌博投注共计人民币68000元。

2020年1月1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大埔县**镇**路**号**酒业店内被大埔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管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通过赌博网站总代理账号、代理账号开设代理和会员账号给下线使用并接受会员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定郭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个;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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