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3*******,汉族,高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镇**路**号,在厦门市暂住同安区**号**室。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月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闽D****车辆从本市同安区送被害人朱某某回湖里区,在途经厦门市集美区滨海西大道东安北里45-3号,被告人廖某某将车停在该路段旁的人行道上,不顾被害人朱某某反抗,在车内用身体强压朱某某身上,强行抓摸被害人胸部且亲吻其嘴部,后被害人朱某某借机逃离并报警。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1月1日4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归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列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廖某某、被害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
4.公安机关出具、调取的到案经过、报警登记、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谅解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石 军
检察官助理:陈玉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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