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17〕95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身份证号码51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街道马鞍山村**组**号)。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5月12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约被害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的家中喝酒聊天,后刘某某欲离开,廖某某不同意,并将刘某某按倒在沙发上强行亲吻其嘴唇,抚摸其胸部、抠摸其阴部,并持菜刀威胁刘某某。当日19时许,刘某某挣脱后逃离现场并报警。经检查,刘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外伤、双侧面颊部软组织损伤。
2017年4月28日,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门诊病历、被害人报案时照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实施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慧
2017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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