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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徇私枉法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021980********,江西景德镇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景德镇市公安局昌江分局**中队指导员,现住景德镇市昌江区**镇**村**坞。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昌江区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7月24日被本院刑事拘留,8月1日被决定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昌江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廖某某在侦办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时,隐瞒高某某仍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事实,并为高某某出谋划策减轻罪责,致使本应以组织卖淫罪追诉的高某某变更为较轻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追诉。

2012年6月15日晚,昌江公安分局在**大酒店桑拿洗浴中心现场查获嫖娼卖淫活动,将该案指定**派出所侦办。接案后,时任**派出所所长万某某(另案处理)即指定所里民警被告人廖某某负责主办此案。当晚经审讯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就发现高某某为洗浴中心的老板。**派出所于同日报请昌江公安分局以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高某某负案在逃。在报请立案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即知晓高某某有前科,且当时处于缓刑考验期内。

2012年下半年,高某某在逃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镇**酒店接受朱某某宴请并与高某某见面,廖某某明知高某某为在逃人员,不仅不抓捕,还为其出谋划策。之后不久高某某送给被告人廖某某两条香烟。过了一段时间,高某某又在**大酒店宴请被告人廖某某,廖某某教高某某尽量避重就轻,减轻责任。

2013年6月5日,高某某到**派出所投案,在讯问前,被告人廖某某又将高某某带到办公室告知其要避重就轻供述,不要把所有责任揽到自己身上。随后被告人廖某某将高某某带到派出所讯问室,单独一人讯问高某某,按高某某虚假供述的**大酒店为其朋友“王某某”经营进行记录,对高某某有前科且处于缓刑考验期内的事实不予记录并加以隐瞒,并收集了高某某提供的虚拟的“王某某”与**大酒店签订的《桑拿中心租赁协议》作为调查证据。事后,被告人廖某某将讯问情况和证据材料向万某某作了汇报,经审批后为高某某办理了取保候审,并将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2013年7月31日,昌江公安分局将高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013年12月30日,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决高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司法办案人员,在侦办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时,隐瞒高某某处于缓刑考验期的事实,并为高某某出谋划策减轻罪责,致使罪重的高某某受较轻的追诉,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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