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县公安局**镇派出所原副所长,住广西钟山县**镇**路**号。经贺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2020年4月15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徇私枉法罪,2020年5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决定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起,覃某某(另案处理)在**县城内从事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为了不被查处,得到保护,2019年1月,覃某某通过**镇派出所辅警潘某某认识时任**镇派出所副所长廖某某。2019年2月至8月,覃某某分6次送给被告人廖某某好处费共计18000元,被告人廖某某明知覃某某从事组织卖淫犯罪,不组织公安人员进行查处,通风报信,为其提供保护,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到追诉。2019年8月21日,钟山县公安局对覃某某等人涉嫌组织卖淫罪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12月25日,钟山县人民检察院对覃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钟山县监察委员会投案,10月8日向钟山县监察委员会退交全部赃款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任免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钟山县公安局单位性质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覃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手机微信、短信聊天内容。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长林
检察官助理:周霁奇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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