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7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宁南县,住四川省宁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抢劫罪,经宁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宁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3日,在其辩护律师肖某某的见证下,廖某某在我院的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上签了字。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3月10日18时,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倪某甲、倪某乙(均已判刑)将陈某某骗至**农家乐,让其饮用加入了麻醉药的啤酒倒后,抢走其身上三千余元现金、“爱立信”手机一部、手表一只、“力帆”摩托车一辆,总价值九千余元,被告人廖某某分得赃款一千余元。2004年3月11日宁南县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案发后廖某某外逃,2019年11月21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麻醉的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潜逃到云南,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至七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人民法院以抢劫漏罪依法判处。
此 致
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涛
助理检察员:陶森林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宁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检察院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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