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296号
犯罪嫌疑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2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廖某某预谋抢劫后去到本市横沥镇裕宁工业区像家百货店伺机作案。当天2时许,廖某某见店内只有被害人黄某某一个人,遂戴着面罩持刀上前实施抢劫,威胁黄某某将钱拿出来,黄某某被迫打开收银柜,后趁廖某某拿钱的时候跑出店外呼救,廖某某抢得现金385元后逃离现场。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述,物证缴获的作案刀具,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本案中认罪认罚等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25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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