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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和男扮女装的被害人赵某某商谈好嫖资,来到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楼406房赵某某的出租房内,因被害人赵某某向被告人廖某某索要嫖资并称不给嫖资不让离开,廖某某持水果刀将被害人赵某某的颈部划伤。被害人喊着救命向门口跑去时被被告人廖某某持刀划伤背部并拉回房间,被告人廖某某认为既然已经出事了,干脆就要点钱,于是就胁迫被害人赵某某通过微信索取900元,并将被害人挎包内的一部手机和100多元人民币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廖康龙,男,1999年1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991202511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江南区延安镇平南村望仙坡89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康龙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3时许,被告人廖康龙和男扮女装的被害人赵飚商谈好嫖资,来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二里98号4楼406房赵飚的出租房内,因被害人赵飚向被告人廖康龙索要嫖资并称不给嫖资不让离开,廖康龙持水果刀将被害人赵飚的颈部划伤。被害人喊着救命向门口跑去时被被告人廖康龙持刀划伤背部并拉回房间,被告人廖康龙认为既然已经出事了,干脆就要点钱,于是就胁迫被害人赵飚通过微信索取900元,并将被害人挎包内的一部手机和100多元人民币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邹波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飚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康龙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康龙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康龙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江武

张 萍 

2019年8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廖康龙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提讯证、换押证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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