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区**花园**房。因涉嫌抢夺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7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6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来到茂名市茂南区市**医院北门旁边**麻将档处,与前女朋友陈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争执,后乘林某某不备,伸手抢走林某某戴在脖子的金项链(含金吊坠)一条(经鉴定,涉案的金项链重23克,价值人民币7590元,金吊坠重3.96克,价值1306.8元),然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蔡林辉
2017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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