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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抢夺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55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骑自行车去到本区钟村街汉溪大道广州南站谢村地段30号灯柱西侧,与被害人王某某行驶至该处的小型面包车(车牌号:粤E35****)相碰撞,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廖某某殴打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某下车躲避,被告人廖某某持一把菜刀追赶被害人。被害人王某某弃车逃跑,被告人廖某某追赶未成遂返还现场将被害人王某某留在该处的小型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7800元)开走。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同月3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微西路诚丰水晶座小区对出公交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琬稀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案发后,缴获的赃物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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