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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9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现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惠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路**号开办经营**鞋厂。2015年7月21日,廖某某在拖欠27名工人2015年3月至7月份工资137820元后,突然离厂逃匿。同年7月22日,经惠东县劳动监察部门向该鞋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在该厂后,廖某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工人工资。2019年9月19日16时许,廖某某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将廖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8日,廖某某家属足额支付剩余的工人工资,并取得工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远平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

2.刑事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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