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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6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经营深圳市**时装有限公司并雇佣工人从事生产加工。被告人廖某某于2015年1月至5月共拖欠了50个工人工资共351376元,经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其仍未支付。在未支付上述工人工资的情况下,被告人廖某某转移所收货款后逃匿。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劳动仲裁裁决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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