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刑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廖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曾某某(另案处理)买卖的是非法获取的QQ账号和密码,利用互联网络多次从曾某某处共获取QQ账号数十万条,通过互联网络传送给张某某等人用扫号软件从中筛选出注册DNF或ST游戏账号的QQ号共数万条。其中张某某接受被告人廖某某委托代为筛选出注册DNF游戏账号的QQ号共23000余条,被告人廖某某多次向张某某支付报酬共人民币29120元。被告人廖某某通过互联网络将筛选出的注册DNF或ST游戏账号的QQ号再发送给曾某某,由曾某某将这些注册DNF或ST游戏账号的QQ号配置上QQ帐号密码并多次出售给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共向曾某某支付人民币68315元。被告人廖某某再通过互联网络将注册DNF或ST游戏账号的QQ号(带QQ帐号密码)多次售卖给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谋利。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上缴赃款人民币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QQ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 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为获取非法利益予以收购、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部分犯罪中被告人廖某某与他人结伙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一飞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证据材料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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