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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遂宁县人,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廖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宾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中午15时许,被告人廖某某酒后为发泄对妻子余某某外出务工的不满,遂利用家中的斧头等工具打砸、损毁自家的摩托车、微耕机等财物,并将自家床上的被褥行李抱到院内浇上柴油后点火焚烧,廖某某的哥哥环某发现后赶来将院子内的火扑灭,在对廖某某进行劝阻交涉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又拿出自家储备的柴油浇到正房子堂屋、台坎及厨房台坎等处,并用打火机欲将客厅进门左手边卧室门前地下的柴油点燃,环某见状及时将廖某某拉开,后廖某某又再次使用打火机欲将厨房门口台坎上的柴油点燃,再次被环某制止,公安干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廖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打砸损毁及放火烧毁的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21元;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提取到的疑似柴油中均检出柴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为发泄对妻子外出打工不满而打砸、放火烧毁自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经鉴定,被告人廖某某砸毁、烧毁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1元,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再平

2021年1月21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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