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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放火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0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因与刘某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未解决,持一装有汽油的油桶至本市白云区**街**号**店内,将油桶盖打开后持打火机威胁现场人员解决经济纠纷,后被公安人员当场制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打火机、汽油桶等物证;

2.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杰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资料2张

3.本案与辩护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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