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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鹿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鹿寨县上上酒吧饮酒后来到 “某某烧烤摊”,与在此喝酒的韦某某发生争吵、互殴,后廖某某拿起烧烤摊上的壹把剪刀向韦某某的左胸部位连捅数刀,一旁的“阿鹏”也拿凳子砸向韦某某头部,随后被旁人劝停。韦某某发现自己受伤后让朋友莫某某送医治疗。经法医鉴定,韦某某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颜群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鹿寨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4.光盘5张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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