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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31990********,汉族,专科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社,住芒市**镇**搬迁点。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芒市丙午街农贸市场旁的巷道内一卖肉摊铺旁用尖刀将被害人杨某某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本才

检察官助理:孟玲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视听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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