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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州市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廖中辉,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达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中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廖中辉在家与其妻子刘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廖中辉从自家拿起一把削皮刀,用右手持刀刺中刘某某的左下腹,刘某某受伤后用双手将刀按住,廖中辉便用力将刀从刘某某身体内拔出,导致刀柄与刀刃断裂,刘某某受伤倒在堂屋地上。廖中辉见状,从家中出来将削皮刀的刀柄和刀刃扔到自家屋后草丛中,又返回家中拿出100元钱到村中徐某某小卖部购买“氯氢.辛硫磷”农药一盒。廖中辉回到家中将购买的农药服食后,又用家中菜刀割腕自杀,后被亲属、邻居发现报警并拨打120。120到达现场发现刘某某已死亡,廖中辉受伤,便将廖中辉送至医院进行抢救。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髂内动脉离断致严重大失血死亡。

2020年3月28日廖中辉出院后归案,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使用的工具;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渠县人民医院急救记录单、被告人廖中辉住院病历材料、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裴某某、代某某、徐某某、汪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中辉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及照片、DNA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廖中辉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讯问及指认现场的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中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逢忠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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