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5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八公山区**街道**村**室(同户籍地)。2020年8月27日,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10月10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上午,在八公山风景区公园门口买菜人齐某某与卖菜人廖某某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撕扯,廖某某拿土豆砸到齐某某眼部。2020年8月3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齐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右侧眼眶下壁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3. 证人潘某某、韩某某、牛某某等人证言;
4. 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姝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被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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