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平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因屋地纠纷问题去到广西平南县安怀镇扶兰村潭旷屯凌有经营的诊所里,与凌某某发生口角争吵,随后发生互相推搡,廖某甲持茶木棍,凌某某持铁棍相互对打,在对打的过程中凌某某的头部、手臂、膝盖等部位被打伤。

经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凌某某的损伤进行鉴定,凌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廖彩燕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等级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7.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伟健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