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日被连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俞某某酒后去到连州市**镇**村委会**村**路由被告人廖某甲开设的麻将馆里,要求廖某乙还钱,俞某某得知廖某乙没有钱还给自己时,气愤地将麻将馆内的麻将桌、冰箱门玻璃、木门、木凳损坏后离开,廖某乙立即将上述情况打电话告知廖某甲。廖某甲即拿了一把匕首去俞某某家找俞某某。廖某甲在半路遇到俞某某,两人发生口角纠纷,俞某某打了一拳廖某甲胸部,廖某甲还击,用匕首划伤俞某某腹部、手臂。经鉴定,俞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斯迪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羁押在连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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