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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82********,苗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8月31日至9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16时30分左右,被告人廖某某在思南县**镇**村**组**排水沟的空地上填土时,钟某某在阻止的同时,用洋铲将廖某某填埋在排水沟的泥土予以挖出的过程中,廖某某先后用锄头对钟某某的左肩部、头部进行殴打,导致钟某某头部受伤晕倒。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钟某某右侧颞叶脑挫裂伤及右侧枕部硬膜下、硬膜外血肿,其损伤程度综合评定属轻伤一级;头皮裂伤,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锄头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思南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讯问、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9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锄头1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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