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现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晚至5月7日凌晨,被告人廖某某与梁某某、被害人王某某、李某某夫妇在尤溪县**镇一起唱歌吃夜宵。5月7日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拉着梁某某往尤溪县梅仙镇金阳庄园小区门口方向离开,被害人王某某夫妇前去阻止被告人廖某某带走梁某某,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某用手顶住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廖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王某某的鼻子打了一拳,被害人王某某昏倒在地,鼻血流下来,被告人廖某某继续朝着被害人王某某的肚子踢了几脚,造成被害人王某某鼻部受伤的后果。后被告人廖某某与梁某某、李某某一起将被害人王某某送往尤溪县总医院救治,被告人廖某某支付被害人王某某医药费人民币1100多元。2020年5月1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廖某某经尤溪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尤溪县总医院门诊病历、尤溪县医院疾病证明书、尤溪县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DR检查报告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20]36号鉴定书;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廖某某辨认笔录、证人梁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娇
检察官:曾爱梅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6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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