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受就读的重庆市北碚区**学校安排均在南岸区万豪酒店实习。2017年7月14日20时许,在万豪酒店28楼茶餐厅厨房,因马某某将廖某某配制的肠粉配料倒掉,廖某某遂拿起厨房内的一把菜刀,冲到厨房里面的点心间砍向被害人马某某右手上臂,致使马某某右上臂中远段桡神经、桡侧副动脉、上臂外侧皮神经离断伤等损伤。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7日,民警通知廖某某到案,后廖某某不再配合民警到案,并将民警电话及海棠溪派出所的值班电话拉黑,2020年3月31日,民警在九龙坡区金凤镇重庆中显科技有限公司内将廖某某抓获归案。
被告人廖某某的亲属代为垫付医药费4万元,万豪酒店垫付医药费8000元,由廖某某、马某某的老师张某某保管。
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病历》等书证;
2.证人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前提下,可宣告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艳
检察官助理:陈怡莎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散页材料、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简易)具结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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