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公诉科字刑诉〔2019〕247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住阿克苏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 年12 月30 日02 时30 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叶某某、黄某某在阿克苏市**路口,因酒后行走时拒不给被害人杨某某等人驾驶的机动车让路,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廖某某持刀刺向杨某某腹部后将刀具遗弃并逃离现场,杨某某被送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初步鉴定,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结果发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世举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羁押于阿克苏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
3、被害人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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