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6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樟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及其丈夫胡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冲突中胡某某用一钉耙推被告人廖某某的背部,致使被告人廖某某脸部撞到墙面导致牙齿受伤。被告人廖某某于是用手去抓胡某某,其左手拇指被胡某某咬住,接着被告人廖某某用力挣脱,随手抓起一长柄塑料尿勺想要击打胡某某,却击中了被害人黄某某的右眼部,造成黄某某受伤。经樟树市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左枕部硬膜下出血,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廖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廖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黄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及作案工具照片;3、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杨某甲、杨某乙、胡某某等证人证言;5、被害人黄某某陈述;6、被告人廖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他人受伤,伤情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芙蓉
(院印)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社会情况调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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