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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司**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廖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廖某某在潮南区司马浦镇**路*街**号的家中,与妻子石某某、女儿廖某燕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引发肢体冲突,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致被害人石某某、廖某燕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石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廖某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廖某某一方与被害人石某某、廖某燕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石某某、廖某燕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2.证人廖某和、廖某凤的证言;3.被害人石某某、廖某燕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因家庭矛盾故意损伤他人身体健康,致1人轻伤一级、1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湖锋

检察官助理:黄厚荣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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