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琼海检一刑诉〔2020〕Z2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5199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镇**路**花园小区**单元**房,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琼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黄某某为前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王某甲与黄某某为现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到琼海市嘉积镇MITO酒吧内寻找黄某某欲与其复合,刚好看到黄某某跟被害人王某甲在一起。于是,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口角冲突,被告人廖某某欲上前殴打王某甲,后被周围的人拦住。2020年5月5日3时许,黄某某在联系被告人廖某某后,与王某甲、王某乙、卢某某、陈某某一起来到琼海市**镇**路**花园小区**单元**房廖某某家取回放置在该处的个人物品。黄某某到**小区1单元楼下后,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廖某某让被告人将她的物品拿到小区一单元门口处。被告人廖某某不肯下楼,黄某某也未上楼。后,被告人廖某某从家中下楼,在该小区一单元门口处看到黄某某等人。被告人廖某某让黄某某一人跟其一起上楼拿东西,黄某某不肯。被告人廖某某便转身回到住处,从厨房内拿了一把水果刀放在手中并藏在其背后处走出家中。被告人廖某某出家门后,看到被害人王某甲与黄某某等人在电梯口处,在其认出被害人王某甲后,直接手持水果刀朝被害人王某甲的胸口连捅两刀。接着,被告人廖某某又手持水果刀放在自己的脖子处吓唬黄某某等人。后,被害人王某甲被送往琼海市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送检的水果刀刀刃上的褐色斑迹与被害人王某甲的血样似然率为3*1017。
被告人廖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签订赔偿谅解协议,由廖某某赔偿给王某甲一万元人民币,该协议已经实际赔付到位,王某甲对廖某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5月5日4时许在琼海市**镇**路**花园小区**单元**房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侦查机关依法搜查并扣押了作案水果刀1把,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赔偿谅解协议、收据、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卢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DNA鉴定书;
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人像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琼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雷秀琴
检察官助理:朱 枫
2020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琼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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