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住平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贺州市平某某沙田镇民田村因土地纠纷与丘某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互殴,廖某某持一根木棍在挡丘某某的锄头时致其右手拇指损伤流血。经法医鉴定,丘某某右拇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飞凤
检察官助理:黄梦娇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1册,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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