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号,现住钦州市**栋**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8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为了贷款买房,于2018年和其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两人仍然一起生活。廖某某曾经提出和复婚,但遭到的拒绝。2019年6月,认识了,两人于2020年发展成同居的男女朋友关系。廖某某发现此事后,对产生了极大的怨恨,为了逼迫离开,廖某某向发送了威胁信息。廖某某因与、之间的情感纠纷多次与发生争吵,廖某某威胁称要开车撞死。
2020年6月5日上午,廖某某从钦州市远顺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一辆车牌为桂N****8的丰田雷凌汽车前往防城港,廖某某在途中通过微信再次与黄某某发****,廖某某更加恼火,于当天13时通过手机向发出死亡威胁。廖某某回到家中后草拟了一份夫妻房屋协议,还准备一把刀并用蛇皮袋装着,以防跟发生冲突时使用。廖某某为了找到,便通过其名下的卡罗拉汽车(已由使用)的GPS定位信息查找。廖某某得知在钦州湾广场附近便驾驶租来的丰田雷凌前往钦州湾广场劳动监察大队路口附近。廖某某看见和在其名下的卡罗拉汽车里亲热。廖某某气愤至极就想砍死。当开车离开后,廖某某就想下车砍死,但走路太快,廖某某转而驾驶租来的丰田雷凌加速撞向,想撞死,被撞飞至丰田雷凌汽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导致挡风玻璃破碎,又被弹上雷凌汽车的车顶,廖某某继续开车撞向公路对面的人行道,撞坏人行道上的隔离桩直至车轮爆胎才停车。从车上摔下来,廖某某见还没有死,就从车上拿下事先准备的水果刀下车追砍,想砍死,但迅速逃脱,使其没有成功。廖某某驾驶爆胎的汽车逃离现场。
当天23时许,警方在钦州市**小区大门对面的路边提取了涉案车辆。经鉴定,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廖某某于2020年6月6日中午11时主动到钦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翔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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