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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2018年6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受害人李某某与丈夫在耒阳市**镇**村**组**栋房屋,2016年装修好入住,2017年正月,李某某的丈夫病逝。2017年4月,李某某与被告人廖某某(已离婚)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两人在相处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怀疑李某某有外遇,为此事两人有时发生争吵。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廖某某怀疑李某某与别的男人外出,便打李某某的电话要其回家,两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李某某不愿回家,称要在广东打工,被告人廖某某很气愤,在电话中威胁李某某,如果李某某不回家,就要开铲车铲李某某的房屋。当晚20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从工地开来自己的铲车到李某某家附近,并要李某某的亲戚打电话给李某某,但未接电话,被告人廖某某就开自己的铲车将李某某家一条大门、两个窗户毁坏,而后开铲车回到**村自家。经耒阳市物价认证: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593元。现被告人廖某某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其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驾驶铲车,故意毁坏被害人李某某家的门窗,被损物品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缓刑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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