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8********,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7日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宣县桐岭镇人民政府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办建管[2018]130号)、《自治区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桂河长办[2018]44号)以及《来宾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的通知》(来河长办[2018] 22号)的决策部署,印发《桐岭镇2020年河库“清四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过召开班子会决定对马来河段(龙山古尖段)等区域“四乱”问题进行清理,并安排桐岭镇**部长覃某某负责执行镇政府的决定,拉四车沙到桐岭镇雅度村给村民施工搞公益性事业。覃某某即联系桐岭镇龙山村民委及韦某某,取得同意后,韦某某向覃某某要求在取沙时拉几车沙到桐岭镇古尖村做铺设硬化的公益性事业,覃某某同意后,韦某某于2020年5月30-31日到桐岭镇龙山村民委大文来桥附近的小河边进行少量取沙用于公益性事业。被告人廖某某知道后即到现场阻止韦某某取沙,并以韦某某在自己原与古尖村承包的采沙场采沙,虽然合同期满(承包合同期是2013年11月3日至2016年11月3日),但河沙还是自己的为由,采取威胁手段对韦某某索取其之前投资的17万元,韦某某被迫向廖某某汇款10万元。经武宣县桐岭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交通站测量,韦某某取沙量约为360立方米,价值3600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已将敲诈勒索所得的10万元退还给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喜平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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