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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敲诈勒索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6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本院以其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严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严某某又与被害人邱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20 年6月初一天,邱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村严某某的出租房耍时被廖某某撞见并被廖某某赶跑。后廖某某以邱某某误认为其系严某某的丈夫,以自己被带“绿帽子”为由让邱某某拿2万元“挂红”钱,并以邱某某不给钱就到其单位闹事、将事情告诉其妻子及家人等相威胁。2020年6月21日20时许,邱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路与**路交叉路口边,被迫向廖某某转款支付人民币12000元;同年6月30日20时许,邱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路**号路边,被迫又向廖某某转款支付人民币6500元。

另查明,2020年9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达到指定地点被民警挡获;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已退还被害人邱某某人民币185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廖某某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胁迫的方式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系自首、初犯、已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红卫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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