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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敲诈勒索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71********,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乡**村**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害人陈某丙成立青田*****专业合作社,并于2015年开始在青田县阜山乡吴庄村垟村自然村经营养猪场。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廖某甲在青田县老车站的咖啡吧内以陈某丙的养猪场手续不齐全要去控告的方式威胁陈某丙,并向陈某丙索要人民币3万元,陈某丙迫于压力通过现金和微信转账的方某某被告人廖某甲3万元人民币;次日,被告人廖某甲又以钱不够事情未解决,有人还是要去控告养猪场为由,再次索要1万元人民币,陈阿金迫于压力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某某被告人廖某甲1万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廖某甲在青田县鹤城街道被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涉案*****专业合作社相关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水资源租用合同复印件、土地租赁合同、退赃说明、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银行账户明细、出入境记录截图、警情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陈某甲、廖某戊、廖某己、廖某庚、廖某辛、廖某癸、廖某壬、吴某甲、吴某乙、廖某子、廖某丑、陈某乙、廖某寅、李某某、廖某卯、陈某丁、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丙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录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冠道

检察官助理:郑泽利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在青田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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