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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仁寿县人,仁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仁某某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峨眉山市人,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8日,廖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街**号门市外将受害人刘某某的豪诺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杨某某在明知是廖某某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7250元。

2、2019年4月30日,廖某某在仁某某文林镇平安大道将受害人王某某的福田五星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杨某某在明知是廖某某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以13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8096元。

3、2019年5月28日,廖某某在仁某某**镇**路**号院内将受害人邓某某的宗申牌正三轮摩托车盗走,后杨某某在明知是廖某某盗窃车辆的情况下以1400元的价格收购该车,经仁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价值12540元。

三辆被盗摩托车均已退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财物,多次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廖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廖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杨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玉

2019年10月17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于仁某某看守所,杨某某住峨眉山市**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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