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44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2********0031,汉族,初中文化,运输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镇**村**里**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被江西省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廖某某的B2驾驶证因驾驶大货车运输货物超载被宜丰县交警部门查获,后驾驶证被降为C证,因自己主要靠开大货车运输石料赚钱为生。为方便驾驶时使用和应付检查,2020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廖某某拿到外甥黄某某的驾驶证后,将黄某某的驾驶证上的照片更换成自己的照片,后放在身边使用。2020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带着伪造的驾驶证驾驶车牌为赣******号重型自卸货车从芦溪家中前往宜春市袁州区寨下镇一采石场装石头,至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装好石头后驾驶车牌赣******号重型自卸货车返回芦溪县,当行驶至宜春市袁州区湖田镇天屿花城红绿灯路段时,被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将此案移送至袁州公安分局湖田派出所办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变造的驾驶证一个,以扣押形式移送;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变造他人驾驶证,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莹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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