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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涉嫌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69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3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湖塘乡******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被丰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4月30日下午,新建县公安局松湖派出所的民警在得知廖某乙在新建县松湖电信所出现后,将其抓获带回派出所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廖某乙逃脱。当廖某乙逃至**镇**章家村,被追捕的民警抓获并押解前往义渡派出所。途径义渡**村时,遭到以廖某乙的兄弟廖某甲、廖某丙(已判决)、廖某丁(已判决)、廖某己(已判决)、廖某戊(已判决)为首的等二十余名家属的阻拦、谩骂,要求派出所放人。并拿刀、棍、木凳威胁、殴打民警,致使犯罪嫌疑人廖某乙在暴力干扰和阻碍下带着手铐逃走,民警李某某、陈某某、涂某某、祖某某、方某某等五人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光盘;其他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以暴力方法、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明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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