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女性,1992年9月2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廖某某先后建立“广东麻将5块”、“双剑10块、房费5块”的微信赌博群拉人进群,并组织群里人员到“豪麦棋牌”网上平台进行赌博;该网络赌博持续约7个月,廖某某以每局(六把为一局)五元的标准向最大赢家收取台费,共收取二三万元。2019年6月因该微信赌博群被封群,被告人廖某某通过手机闲聊软件建立“双剑”赌博群,按上述同样的方式组织赌博,至2019年12月月底闲聊软件被封,共收取台费三万余元。2020年5月11日,廖某某在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丰城市公安局投案,并于5月19日退缴其违法所得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胡某某等四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廖某某利用网络建立赌博群,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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