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初至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在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其居住的出租屋内以“麻将”为赌具,聚众赌博,至被查获时该赌摊已吸引有十多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廖某甲从中抽水营利约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廖某乙、陈兵、吴某某春、廖某丙、秦某某、万某某的证言;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辨认笔录;4.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5.现场相片;6.行政处罚决定书;7.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理检察员:陈某某
附:公安刑事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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