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57********,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8日被鹿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与廖某乙 因位于鹿寨县**镇**村**屯**岭的一块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廖某某让廖某乙将种植在土地上的油茶树移走,廖某乙不同意,认为应该由政府处理。2019年3月,廖某某雇请勾机将廖某乙种植的油茶树勾毁,被廖某乙夫妇阻拦。同月19日廖某某持砍柴刀到**岭将廖某乙种植的茶子树全部砍完。经聘请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到实地勾图测算,被毁坏油茶的地点为**镇**村**屯**岭,被毁坏油茶面积2.0475亩共282株,后聘请鹿寨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毁坏282株油茶的损失价值进行认定,认定结论为被毁坏油茶价值人民币陆仟肆佰零壹元整(¥640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640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净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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