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址:景谷县**家园1幢2单元201室。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9日,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8年0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1日;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11日至2020年5月12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廖某甲,分别于2014年10月至12月、2015年7月8日至14日,在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一、二、三小组**坟山,越界采伐天然林林地面积102亩,林木活立木蓄积735. 42立方米、超期限采伐天然林林地面积36.45亩,林木活立木蓄积70.928立方米。合计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06.348立方米。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269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移植)申请表、林木采伐许可证、2014 年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说明书、集体林有偿转让合同、林地转让协议、林权证;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高某某、廖某丙、杨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关于廖某甲砍伐林木林地现状调查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度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806.34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廖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绍有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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